习近平同澳大利亚总督赫尔利和总理阿尔巴尼斯就中澳建交50周年互致贺电******
习近平同澳大利亚总督赫尔利和总理阿尔巴尼斯就中澳建交50周年互致贺电
李克强同澳大利亚总理阿尔巴尼斯互致贺电
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 12月2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澳大利亚总督赫尔利和总理阿尔巴尼斯互致贺电,庆祝两国建交50周年。
习近平指出,中澳建交50年来,各领域务实合作取得丰硕成果,给两国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福祉。中澳同为亚太地区重要国家,中澳关系健康稳定发展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促进亚太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与繁荣。我高度重视中澳关系发展,愿同澳方一道努力,以建交50周年为契机,坚持相互尊重、互利共赢原则,推动中澳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可持续发展,不断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
赫尔利表示,50年前的历史性决定为澳中关系发展铺平了道路,给两国都带来增长和机遇。展望未来,澳方致力于遵循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定位,本着互尊互利精神,同中国发展稳定和建设性的关系。
同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澳大利亚总理阿尔巴尼斯互致贺电。李克强表示,希望中澳双方以建交50周年为契机,深化各领域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中澳关系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两国人民带来更多福祉。
阿尔巴尼斯表示,1972年惠特拉姆总理领导的澳工党政府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需要勇气和远见。这一正确决定为两国发展强劲、持久和互利关系铺平了道路。我坚信,稳定的澳中关系符合两国利益。我期待继续同中方一道在互尊互利基础上,推动澳中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进一步发展。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